2007年4月16日 星期一

本月人權新聞(2)

根據本日中時電子報報導(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604160261+0+0+124037+0,00.html),去年六月在網路上發表「刺扁」言論的陸軍儀隊士兵(今已退伍),在今日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刑法第153條第一款以電腦網路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雖然這位士兵曾遭軍法單位以「煽惑軍人暴動罪」收押,然日前已獲不起訴處分,北檢的起訴理由值得關注,將嚴重考驗人民言論自由與媒體表意活動的界線。

例如,若將言論發表在特定社群始能登入閱讀的網站或部落格(包括不對外公開的私人網誌)上,能否因此免除其中可能涉及的刑責?網路「警察」的「偵查」有無不可跨越的個人隱私的界線?倘若在技術上,網路難以確保使用者的隱私(近日無名小站私密照片外流),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即便難有令人心安的隱私可言,難道因此便無網路隱私權嗎?任何人可能在任何場所被偷窺,難道每個人便因此失去隱私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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