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家庭計畫與慾望規訓」文章已置入教學網頁

修習《政治與教育》的同學請至教學網頁下載「家庭計劃與慾望規訓」(http://ctl.scu.edu.tw/scutwebpub/website/DocUpload/CourseTeaching/juichung2007615185019_1.pdf),並仔細閱讀本學期的最後一個主題的指定文獻。

另關於最後一份作業的繳交時間,訂於六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請各位同學親自將作業繳交至B608教室,完成簽名後,才算繳交成功。為順利進行這份作業,請務必至非書資料室閱覽「香蕉天堂」(DVD 987.9332 2419 c.2)一片及陳光興教授的文章(http://www.ncu.edu.tw/~eng/csa/critic_forum/forum_41.htm),並在作業中引用之。學期成績將會儘快上網登錄,務必讓每位同學在假期開始之前,得知成績。

關於「鈴璫花」等四篇

「當紅星在七古林山區沉落」是《我們為什麼不歌唱》(中正非書 987.81 2231 )的文字版,講述一九四九年底的「中共台灣省工委案」(http://big5.huaxia.com/zl/tw/sj/098.html),一群客家輕壯年人陸續被捕的故事。這篇報導文學的最後幾段文字值得駐讀再三,「在那些年的臺灣,成千上萬的青年一生只能開花一次的青春,獻給了追求幸福、正義和解放的夢想,在殘暴的拷問、撲殺和投獄中粉碎了自己。另有成百上千的人,或求死不得,含垢忍辱,在嚴厲的自我懲罰中煎熬半生,間絕不肯寬恕自己。有一些人,徹底貪生變節,以同志的鮮血,換取利益,而猶怡然自得。那是一個崇高、驕傲、壯烈、純粹和英雄的時代,同時也是一個猶疑、失敗、悔恨和怯懦和變節的時代。而受到獨特的歷史和地緣政治所約制的、這祖國寶島繼日帝下臺灣共產黨潰滅以來的第二波無產階級運動的落幕,當紅星在七古林山區沈落,多少複雜的歷史雲煙,留待後人清理、總結、評說和繼承。」(頁261-262)同學們可好好探索,那到底是什麼樣的年代?什麼樣的臺灣人圖像留待我們釐清和理解?現在你們心目中的臺灣人圖像又是什麼或有哪些?

「鈴璫花」以回憶的書寫方式,講述小學時期的見聞,閩、客和外省人的共處正展現同為中國移民的真實,差別只在先來後到、掌權或無力無勢。在莊源助的旁觀者眼光和記憶中,同窗曾益順引領他認識世界,而高東茂老師則引領曾益順短暫地進入世界,短暫成為其中的一份子。當高老師逃亡和失蹤之後,曾益順退出本就拒斥他進入的世界,莊源助決定不再跟著同窗,也決定不再扮演時代的旁觀者,選擇進入這個「沒人把放牛的當人看」的世界。當年拭淚目送阿順走遠,三十多年後,莊源助想起的不是幼年同伴兼探險導遊的同窗,而是高東茂老師。想起的不是他的面容,而是「那一雙倉惶的、憂愁的眼睛」。同學們,你們又是如何認識這個分不清是「美麗新世界或殘酷冷境」的眼下世界?

「山路」中的蔡千惠,為了贖還出賣同志、寧為卑鄙的背叛者的二哥的罪,說服自己,「到國坤大哥家去,付出我能付出的一切生活的、精神的和筋肉的力量,為了那勇於為勤勞者的幸福打碎自己的人,而打碎我自己。」(頁87)這等無論何時皆顯得不合時宜的抉擇,在以下文字的牽引下,更顯得宏偉,「我感到絕望性的、廢然的心懷。長時間以來,自以為棄絕了自己的家人,刻意自苦,去為他人而活的一生,到了在黃泉之下的一日,能討得您和國坤大哥的讚賞。有時候,我甚至幻想著穿著白衣,戴著紅花的自己,站在您和國坤大哥中間,彷彿要一道去接受像神明一般的勤勞者的褒賞。如今,您的出獄,驚醒了我,被資本主義商品馴化、飼養了的、家畜般的我自己,突然因為您的出獄,而驚恐地回想那艱苦、卻充滿著生命的森林。然則驚醒的一刻,卻同時感到自己已經油盡燈滅了。」(頁89-90)蔡千惠這樣期許著「曾經為了『人應有的活法而鬥爭』」的黃貞柏,「請硬朗地戰鬥去罷」,也請他記得,她是「當年在那一截曲曲彎彎的山路上的少女」,那時她聽著他講理想,「講著我們中國的幸福和光明的遠景」,或許蔡千惠在結束自認失敗的一生的時候,那時走在山路、聽理想、流淚激動的自己,才是真正活著吧!

「趙南棟」將白色恐怖和跨國公司結合為形塑臺灣政治受難者家庭的時代力量,作者所要傳送的訊息格外複雜。不分本省人和外省人,只要是政治犯,在獄中便相互扶持,領受牢友死前託孤,信守承諾,永生不渝,即使昔日懷中的小嬰兒,眼前卻是吸膠的浪蕩子,葉春美仍然帶著牢友遺孤,返回已不復分辨的石碇故鄉。讓在獄中出生的頹廢青年,回到母親懷抱,母親也回到故鄉懷抱。這雙重「返鄉」,回歸起源,以源頭活水,養育和救起身心敗壞的子弟。故鄉仍在,無人能無祖國,但為了國家或以國家之名,卻讓更多人體悟到人性與國家作為必要之惡之間,實存有更多、更深、更沈重、更混雜、更頑強的糾結!

2007年6月7日 星期四

什麼是「二條一」?

在戒嚴時期,最令政治犯感到絕望、無奈與不解的法條,就是俗稱「二條一」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絕大多數的政治犯被控的罪名是「違反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因此,白色恐怖與刑法第一百條關係密切。

  • (原)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項原本用來對付共產黨員後使絕大多數島內政治犯命喪刑場的條例,開始施行於1949年6月21日,在1991年5月22日公佈廢止,但相關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行動,則未獲成功。在1992年5月15日公佈僅以修改條文文字的刑法一百條。

  • 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理由:「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為什麼以上法條的廢止和修改運動會發生在1991年?這就要從被視為最後一件白色恐怖案件的「獨台會案」說起。(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D%A8%E5%8F%B0%E6%9C%83%E6%A1%88

除了言論自由、反對自由、政治犯、「萬惡的國民黨政權」之外,現今的島內住民還有其他認識那個黑暗年代的途徑和關鍵字嗎?如果我們問:為甚麼人口居絕大多數的本省人未能反抗絕對少數的外省外來政權的壓迫呢?為甚麼反抗總是個人而不是群體之間的對抗?尋找加害者或兇手並自認是永遠的受害者的詮釋,何以會流行在今天的台灣社會?如果有人問:「為甚麼你不反抗?」你要如何作答呢?明哲保身的決定又如何評量那些被關入黑牢的政治犯的作為?如果當年不做、不敢作,為甚麼今天卻自認受苦最深,而有資格控訴一切?現在的控訴到底為了甚麼?這樣的台灣人圖像又像是甚麼?